标准的主要作用在于规范和引导,一个完善的标准体系对于行业发展而言其积极影响是难以估量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我国高度重视标准的修制订。
但是,标准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我们似乎还缺少一些对标准本身的管理。为了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并于2020年1月13日公布。
根据文件显示,《办法》一共五十五条,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包括项目提出、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对外通报、编号、批准发布、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等环节和流程。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指出,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办法》还规定,在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时,应该坚持通用性原则,优先制定适用于跨领域跨专业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应当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并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处理。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明确。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办法》还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申办书应该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时应参照的要求。此外,《办法》也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起草、修订、复审等环节做了相应的规定。
《办法》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相信《办法》的出台,能指导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制订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前进,也能进一步推动我国标准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