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斑马鱼卵法》等1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斑马鱼卵法》(HJ1069-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急性毒性的斑马鱼卵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13267 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506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急性毒性测定。
《水质 15种氯代除草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1070-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15种氯代除草剂的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 2,2-二氯丙酸、3,5-二氯苯甲酸、2-(4-氯-2-甲基苯氧基)丙酸、3,6-二氯-2-甲氧基苯甲酸、2-甲基-4-氯苯氧乙酸、2,4-滴丙酸、2,4-二氯苯氧乙酸、2,4,5-三氯苯氧乙酸、五氯苯酚、2,4,5-涕丙酸、3-氨基-2,5-二氯苯甲酸、2,4-二氯苯氧丁酸、4-氨基-3,5,6-三氯吡啶羧酸、三氟羧草醚和四氯对苯二甲酸共 15 种氯代除草剂的测定。
本标准前处理方法分为液液萃取法和固相萃取法。液液萃取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固相萃取法适用于较清洁的地表水和地下水。
当取样体积为500ml、定容体积为10ml,进样体积为1.0µl时,方法检出限为0.1~0.2µg/L,测定下限为0.4~0.8µg/L,详见附录A。
《水质 草甘膦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1071-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草甘膦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草甘膦的测定。
当进样体积为20μ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2μg/L,测定下限为8μg/L。
《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HJ1072-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吡啶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本标准与《水质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2-1993)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名称修改为《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方法原理的描述;色谱柱由填充柱改为毛细管柱,手动顶空进样改为全自动顶空进样器进样;以标准曲线外标法进行定量;增加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增加了废物处理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3年9月18日批准发布的《水质 吡啶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4672-1993)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吡啶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10.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3mg/L,测定下限为0.12mg/L。
《水质 萘酚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1073-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1-萘酚(α-萘酚)和2-萘酚(β-萘酚)的高效液相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 1-萘酚(α-萘酚)和2-萘酚(β-萘酚)的测定。
当取样体积为10.0ml,洗脱液体积为10.0ml,进样体积为10.0µl时,在发射波长425nm处,本标准测定1-萘酚和2-萘酚的方法检出限均为2μg/L,测定下限均为8μg/L;在发射波长360nm处,本标准测定2-萘酚的方法检出限为0.2μg/L,测定下限为0.8μg/L。
当取样体积为50.0ml,洗脱液体积为10.0ml,进样体积为10.0µl时,在发射波长425nm处,本标准测定1-萘酚和2-萘酚的方法检出限均为0.3μg/L,测定下限均为1.2μg/L;在发射波长360nm 处,本标准测定2-萘酚的方法检出限为0.06μg/L,测定下限为0.24μg/L。
《水质 三丁基锡等4种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1074-2019)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三丁基锡等4种有机锡化合物的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二丁基锡、三丁基锡、二苯基锡、三苯基锡的测定。
当采用液液萃取法,取样量为1000ml,浓缩体积为1.0ml,进样量为 20.0µ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4µg/L~0.005µg/L,测定下限为0.016 µg/L~0.020µg/L;当采用直接进样法,进样量为 20.0 µl 时,方法检出限为3µg/L~6µg/L,测定下限为12µg/L~24µg/L。详见附录A。
《水质 浊度的测定 浊度计法》(HJ1075-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浊度的浊度计法。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中浊度的测定。方法检出限为0.3 NTU。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1076-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环境空气采样体积为30L,吸收液体积为10ml时,本标准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检出限分别为0.003mg/m3、0.009mg/m3、0.009mg/m3 和0.007mg/m3,测定下限分别为0.012mg/m3、0.036mg/m3、0.036mg/m3 和0.028mg/m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1077-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油烟和油雾的红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250L(标准状态),萃取液体积为25ml,使用4cm石英比色皿时,本方法油烟和油雾的检出限均为0.1mg/m3,测定下限均为0.4mg/m3。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1078-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甲硫醇、乙硫醇、甲硫醚、甲乙硫醚、二硫化碳、乙硫醚、二甲二硫、噻吩共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50.0ml时,本标准测定的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01~0.02mg/m3,测定下限为0.04~0.08mg/m3,详见附录A。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1079-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苯、2-氯甲苯、3-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等10种氯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方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1999)和《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66-2001)的修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1999)发布于1999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66-2001)发布于2001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是对上述两个标准的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增加了目标化合物,氯苯类化合物由3种增加至10种;修订了方法的检出限;增加了活性炭吸附采样方法;增加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系统装置图;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1999)和《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66-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苯、2-氯甲苯、3-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等10种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当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体积为10 L(标准状态)、解吸液体积2.0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0.02 mg/m3~0.04mg/m3,测定下限为0.08mg/m3~0.16 mg/m3;当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30L(标准状态)、解吸液体积1.00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7mg/m3~0.01mg/m3,测定下限为0.028mg/m3~0.04mg/m3;详见附录A。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688-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88-201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东营市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修改了适用范围,更改了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完善了样品采集、处理和保存方法;细化了色谱参考条件,增加了目标组分离子色谱图;修改了结果表达公式和结果表示要求;完善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和注意事项条款;增加了警告、术语和定义、干扰与消除、精密度和准确度条款。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HJ 688-2013)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测定。
当采样体积为20L(标准状态),定容体积为100ml时,方法检出限为 0.08mg/m3,测定下限为0.32mg/m3。
《土壤和沉积物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1080-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铊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 17378.5 海洋监测规范 第 5 部分:沉积物分析;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613 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铊总量的测定。
当称样量为0.5g,定容体积为50ml时,本方法检出限为0.1mg/kg,测定下限为0.4mg/kg。
《土壤和沉积物 钴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1081-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钴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 17378.5 海洋监测规范 第 5 部分:沉积物分析;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613 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HJ 832 土壤和沉积物 金属元素总量的消解 微波消解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总量钴的测定。
当取样量为0.5g,定容体积为50ml 时,方法检出限为2mg/kg,测定下限为8mg/kg
《土壤和沉积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1082-2019)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六价铬的碱溶液提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 17378.5 海洋监测规范 第 5 部分:沉积物分析;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613 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六价铬的测定。
当土壤和沉积物取样量为5.0g,定容体积为100ml时,本标准测定的六价铬的方法检出限为0.5mg/kg,测定下限为2.0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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