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测专用气相色谱分析仪(GC-17型),是山东谱析仪器有限公司针对交警查验酒后开车而推出的血液中乙醇检测专用顶空气相色谱分析系统(血液中乙醇的测定),本系统方法利用乙醇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整套设备符合2016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SF/Z  JD0107001-2016行业技术要求规范标准;同时符合2009年颁布的公安部GA/T842-2009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我公司技术团队研发、生产的血液中酒精检测专用气相色谱仪分析仪,对全国司法鉴定系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所)及公安交警系统、各大医院医学检验及律师事务所在针对醉酒、酒后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认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和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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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7型血液酒精检测专用气相色谱仪在全国的司法鉴定系统、公安、交警部门系统、医院医学检验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推广。仪器主要配置如下:
 
1.GC-17气相色谱仪(配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毛细柱进样系统);
2.AHS-6890 全自动顶空进样器;20位
3.血液中酒精检测专用毛细色谱柱30m×0.32mm×0.5um;
4.N2000色谱工作站;
5.PXH-300高纯氢气发生器;
6.PXA-2000无油空气发生器
7.PXN-300/500N高纯氮气发生器
8.电脑、打印机
9.其它玻璃仪器及配件、标准品(客户自备)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存在冲突时,应当以后者为准。由于两种检验形式在方法上、时间上的差别,因此实践中会出现呼气酒精检验与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相冲突的情况。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两种检验结果均达到了醉驾的程度,但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与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
2、呼气酒精检验结果达到了醉酒的程度,但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
3、呼气酒精检验结果未达到醉酒的程度,但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达到了醉酒的程度。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以上三种情形,均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准。之所以确立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是直接检验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是检验驾驶人员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再按照1:2200的比例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且血液酒精检验鉴定的程序要求更严格,具有可复查性,故证据效力更高。相比而言,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仅是一种侦查手段,测定的结果更多具有参考和辅助作用,通常无法仅凭其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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